['name'] 担保合同里有这么大的坑?五华检察院出手了_中国融媒产业网

“向银行借款的公司已人去楼空了,我抵押的房子也被法院强制执行了,为什么还要我继续承担还款责任,我还要连带清偿到什么时候?当初也没想到担保合同里有这么大的坑。”

赵某因被判处连带清偿高达500万元的债务而债台高筑,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却又无法解决,遂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并调取案涉证据,最终提出监督意见,解除了赵某的燃眉之急与后顾之忧。

近日,赵某到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当面送上锦旗并对第四检察部表达了感激之情。


【资料图】

案情回顾

昆明某涂装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由云南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5年2月21日,云南某担保公司与赵某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赵某以位于昆明市的某房产抵押,为昆明某涂装公司的上述贷款向云南某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约定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于清偿的,云南某担保公司就不足部分继续向赵某追偿。

2015年3月2日,双方办理了抵押公证。因昆明某涂装公司到期未还银行贷款,云南某担保公司向某银行代偿某涂装公司欠款本息合计517万余元,后云南某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昆明某涂装公司返还代偿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同时要求判令对赵某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若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前述债务的,由赵某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因赵某与云南某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公证,判决支持云南某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检察监督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调卷仔细审查并询问了相关人员,发现云南某担保公司与赵某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内容均围绕抵押反担保的权利义务进行组织和安排,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中特别说明了“抵押人赵某所提供的抵押物对应担保价值为人民币98万元整,对应主债务担保的剩余不足部分由各方当事人另行商定担保方案。”即公证人员对双方合同的审查,确定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未超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案涉《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权的实现”部分约定有“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偿”内容系云南某担保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云南某担保公司并未与赵某进行特别提醒与说明,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案涉上述条款应认定无效,云南某担保公司诉请赵某对抵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跟进监督提请抗诉,法院最终采纳了抗诉意见,遂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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