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me']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城市论坛在津举行_中国融媒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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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社科院获悉,《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城市论坛日前在津举行,来自相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出席,围绕提升互联网广告治理现代化水平积极建言献策,在广告显著标明、电商直播、行业自律等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应加快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促进互联网广告更加规范健康,进一步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王嘉杰认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应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调整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规定,着力解决当前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有利于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未来应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多元共治管理体系。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兵介绍,当前互联网广告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挑战,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他强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从监管和执法两个维度出发,坚持“监管靠前端、执法靠后端”的原则,明确了互联网广告主体的责任义务,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协同监管责任,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正认为,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让消费者识别出广告,让监管者关注到广告是规避违法广告和实现广告监管的前提,如果广告难以识别,则针对于广告制定的各项合规要求存在落空的可能,影响法规的有效执行。“国内部分短视频平台线上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必须通过标注使其具有可识别性,针对‘大众传播媒介’未标注‘广告’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张正建议。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冀蒙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了形式多样的互联网广告给司法监管和审判工作带来的困难。比如,竞价排名服务导致的广告主之间的恶性竞争、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内容、用户权益的损害等,涉及到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进行合理的判断和裁决。

天津社会科学院政府治理和公共政策评估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段威从主播的法律定性问题、主播界定为广告代言人的前提、直播电商是否属于商业广告等技术层面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展开解读,建议监管部门加强与互联网平台、主播、品牌方等市场主体的沟通协调,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和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天津社会科学院经济分析与预测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董微微认为,广告市场监管与产业发展应遵循二元平衡原则,由于互联网广告涉及多方主体和多层次关系,其难点主要在于公共规制与平台自治的协调。“互联网平台作为互联网广告的主要发布者和承载者,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基础上,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各方共同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董微微说。

本次论坛由天津社会科学院数字经济研究所主办,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指导。

(今晚报记者 雷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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