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m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_中国融媒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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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实践中,一些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影响力在一审阶段没有显现,但经过两审终审后,到再审阶段才充分凸显,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报请最高法院提审。《试点实施办法》考虑到这一需要,在第十五条规定了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再审提审的情形和程序。《指导意见》根据试点实践,将依高级法院报请提审作为再审提审的一种特殊类型。按照《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高级法院对于本院和辖区内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高级法院报请再审提审,不受原审法院层级和再审案件来源的限制。按照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如果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提审任一层级法院的相关案件。高级法院报请再审提审,只是最高法院依职权提审案件的一个重要发现渠道。因此,相关生效裁判可以是中级法院作出的,也可以是高级法院本院作出的;可以是高级法院依申请再审的案件,也可以是依职权再审的案件;还可以是依检察机关抗诉或依检察建议再审的案件。

第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应当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高级法院首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可能存在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应当裁定再审的,才能作为报请再审提审的对象。换言之,高级法院首先应确定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再判断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前5种情形,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才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高级法院怠于行使再审审查义务,随意将案件“上交”,防止不当提升当事人再审司法预期,造成不必要的程序空转。

第三,高级法院报请再审提审,应当制作书面请示。请示应当说明案件情况、报请理由、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委会讨论意见等。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的,原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不得“终结”,但案件报请期间和审查处理期间可以从案件办理期限中扣除,期间起止时间计算规则与前文提级管辖审限扣除规则相同。

第四,对高级法院报请再审提审的请示,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相关审判庭审查。之所以强调“本部相关审判庭”,是因为按照前述《关于规范对下审判业务指导和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办理机制的通知》,为加强对下统一指导,最高法院各巡回法庭不再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提审请示事项。案件提审后,也统一由本部相应条线的审判庭审理。

(九)关于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保障机制。《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针对试点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强化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配套保障机制。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按照《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以下8种渠道,主动发现需要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案件,即:(一)办理下级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二)开展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三)办理检察监督意见;(四)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事项或者问题;(五)办理涉及具体案件的群众来信来访;(六)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请求;(七)开展案件舆情监测;(八)办理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移送的其他事项。需要说明的是,现行法律暂未规定当事人对案件提级管辖的申请权,相关工作机制还有待继续探索完善,《指导意见》预留了探索空间,仅将之作为上级法院依职权主动发现和启动提级管辖的渠道之一。当事人直接向原受诉法院提出提级管辖申请的,相关法院应当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第二,从试点运行情况看,做好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需要上下级法院加强沟通、密切协同、良性互动,但归根结底还是要靠较高层级法院审判业务条线主动担当、统筹谋划,决不能把相关工作仅视为综合业务部门或下级法院的职责。一是激励考核方面,上级法院应当把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案件的规则示范意义、对下指导效果、诉源治理成效、成果转化情况、社会各界反映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统一纳入对各审判条线的绩效考核工作。二是监督指导方面,最高、高级法院可以重点依托各条线开展沟通交流、问题反馈和业务指导,高级法院应当结合辖区审判工作实际,细化明确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案件的范围、情形和程序。例如,北京高院以问题清单形式,每季度向辖区法院发布有必要提级管辖的案件类型,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动态更新,起到良好指导效果,有效避免了无序提级和程序空转。三是成果转化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纠纷类型新颖、涉及面广、敏感性强,暂时不宜以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形式推动全领域治理,通过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典型案件,可以采取“小切口”方式,逐案、逐项、分领域、分情形明确治理规则,依托个案裁判完善司法建议、调解指引,进而将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示范引领作用的裁判规则转化为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指导性案例。

第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2023年8月将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条文序号会做相应调整。考虑到《指导意见》将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印发,新法通过并实施后,《指导意见》及所附诉讼文书样式中引用的条文序号,应当统一对应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不再以重新公布的方式调整。诉讼文书样式未涉及的文书类型,如案件提级管辖后对检察院、当事人的通知书等,各级法院可在现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样本中查询并适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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