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誉辰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辰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誉辰智能相关股东延

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5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83.90 元,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

全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

 ),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4)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6)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春响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肖

谊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

 ),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自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本

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

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4)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5)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誉辰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

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单位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4)本单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出售公司

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四)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阳东、邓乔兵的承诺

  “

  (1)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4)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6)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五)非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尹华憨的承诺

  “

  (1)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5)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上市,自 2023 年 7 月 12 日至 2023 年 8 月 8

日,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83.9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

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

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原股份锁定到期           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日                  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张汉洪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宋春响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核心技术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袁纯全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核心技术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春响

 肖谊发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

深圳市誉辰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资合伙企业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

(有限合伙)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刘阳东                        2024 年 7 月 12 日   2025 年 1 月 12 日

               员

 邓乔兵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2024 年 7 月 12 日   2025 年 1 月 12 日

 尹华憨         董事、副总经理        2024 年 7 月 12 日   2025 年 1 月 12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

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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