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市场主体歇业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的通知


【资料图】

青住金字〔2023〕42号

各处、室:

为持续推进“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措施,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市场主体歇业配套措施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3〕153号)有关要求,现就实施市场主体歇业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已备案歇业的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市场主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二、申请流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一件事”办理标准,集成歇业服务流程,会同市行政审批部门实现市场主体歇业“一次申请、一表填报、同步办结”。市场主体因歇业需单独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仅需提交《歇业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附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审批结果。

市场主体需要提前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终止缓缴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状态的申请,并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期限

市场主体歇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规定期限届满时,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市场主体,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市场主体,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再次申请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歇业市场主体,规定期限届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再次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附件:歇业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3日

附件:歇业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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