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中午,家住河南安阳汤阴县的张海巨开车回家,车辆驶入车库通道,其中一名68岁的清洁工张某某遭到碾压后身亡。

张海巨被控过失致人死亡,在被羁押366天之后,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海巨无罪。此后,张海巨提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金额达到65万余元。

8月11日,张海巨告诉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他在7月27日收到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送来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赔偿金额共计21万余元。


(资料图片)

“我拒绝了。”张海巨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50万元,而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为5.6万元。“一直到现在,我都没有听到一句道歉。”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海巨经该院批准逮捕后被判决宣告无罪,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该赔偿决定书显示,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额按照202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 436.89元计算;张海巨无罪羁押366天,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原判罪名、羁押时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百分之三十五,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原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现决定如下:支付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59901.74元(436.89元x366天);支付张海巨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56000元(159901.74元x35%);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张海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决定书日期为2023年7月21日。

“我没有签字,我拒绝了。”张海巨认为,直到现在,对方并没有站在他的角度,设身处地思考这件事带给他的影响。

“我在看守所羁押了一年多,身心都受到影响。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切断了我家的经济来源,妻子带着两个孩子,靠着打零工、借贷来维持生活,偿还房贷。”张海巨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他的蒸蒸日上的事业因此没了,家庭遭受重创,而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认定了5.6万元。“我不懂法律,但是其他案例里面,别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计算的,而我这里只有35%。”

“为了国家赔偿一事,他一次次被通知前往检察院沟通,几乎每一次都是从外地赶过来,全力配合。但是我全程没有感受到检察院认错的态度,也没有任何人因此向我说过一声对不起。”张海巨告诉潇湘晨报记者,7月27日中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将这份刑事赔偿决定书送到了他的家中,在他面前进行了宣读,但他并未签字。下一步,他计划申请复议。

据潇湘晨报此前报道,2021年9月30日中午时分,河南安阳汤阴县某小区业主张海巨开车回家。张海巨的车辆驶入车库通道,一名68岁的清洁工张某某躺在小区地下车库甬道午睡休息,遭到碾压后身亡。当天,张海巨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当地警方刑拘。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2022年9月30日,张海巨被取保候审。

汤阴县检察院认为,2021年9月30日12时28分左右,被告人张海巨驾驶小汽车在进入汤阴县某小区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将躺在进入车库甬道的被害人碾压致死。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海巨的刑事责任。

2022年4月11日,该案一审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择期宣判。2022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地下车库入口甬道时,致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目前,判决书已经正式生效,死者家属亦未就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内容提起上诉。

同时,汤阴县法院表示,虽然张海巨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死者躺卧车库通道的行为,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张海巨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死者家属39万余元。

2023年5月23日,张海巨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金额达到6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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