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竞存的概念及条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概念

竞存,从词义上讲,1竞者,相争也;存者,存在也。竞存-乃指数物竞相存在且彼此争胜。担保物权的竞存,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当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财产上,而该财产的交换价值又不足以清偿所有主债权时,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便发生了冲突,引发了哪一个担保权利应该优先实现的问题,即担保的竞存。换言之,这一概念既表明了数项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的客观现象,又隐寓了数项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争优或相斥的冲突关系。

(二)担保物权竞存成立的条件

由于当前我国立法缺乏指导担保物权竞存的一般规则,虽然《物权法》对抵押权之间的竞存以及抵押权、质权与后设定的留置权之间竞存成立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并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但是,由于认识上的问题,担保法部分规定欠缺合理性与科学性,实有改进需要。据此,笔-者认为担保物权竞存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2

法律事实是权利变动的要件,设立担保物权应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数个担保物权要形成竞存,不但要有法律事实,而且其法律事实还必须是不同的。同一个法律行为不可能为不同的主体设定不同的担保权,也即同一个法律事实不可能引起数个担保物权的产生,也就自然不可能引起担保物权竞存的问题。

2、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3

担保物权是为了使债权能够充分清偿,尽管对同一债权可以有数个担保物权,但如果不是在同一担保物上设定的,也不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指的是解决同一物上共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种或异种担保物权时产生的冲突的规则。

3、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各自能够有效成立。4

有效即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能引起一定的权利

变动。只有两个或多个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非同一的两个或多个债权,即不是依附于其担保的债权法律关系,才能发生担保物权的并存。如果并存的担保物权因为自身的原因不具备成立的条件而归于无效时,则不会出现担保物权并存的现象。

4.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在性质上能够同时存在。

民事权利竞存的实质,是数个民事权利同时存在,而又不能同时得到满足而相互竞争。根据物权法上“一物一权”原则,要求一物之上不得成立性质上相互抵触的权利。如果数个担保物权在性质上无法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之上,那么因为某一方的不存在,从而使得并存现象无法发生。

二、担保物权竞存的种类

担保物权竞存的种类可分为学理和法理二类。同时,在担保物权本身之间和彼此之间的同一案件上又可分为同种类和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的竞存。

(一)担保物权分为学理和法理两个角度说

1、学理说可分类为:5法定的担保物权和约定的担保物权、优先性的担保物权和占有性的担保物权、登记的担保物权和非登记的担保物权等等;

2、法理说可分类为:6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在我国,担保物权当首推典型担保物权,即规范于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类型。其中,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是发生在同一客体上的竞存

各种担保物权本身之间以及彼此之间都有可能共存于同一客体上,从而发生竞存。因此,可将担保物权的竞存分为同类担保物权的竞存和不同类担保物权的竞存两大类。其中在同种类担保物权并存中包括抵押权之间的并存、质权之间的并存、留置权之间的并存: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并存中包括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并存、留置权与质权的并存、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

三、担保物权中几种竞存的处理方法

(一)同种类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1、抵押权与抵押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在同一抵押物之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涉及到的是抵押权的次序问题。当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有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均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但在抵押权相互之间,仍有一个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7如果一个企业拥有价值500万元的厂房,以此为抵押向银行贷款300万元,那么还会有剩余的价值200万。如果不允许企业拿这剩余的200万元价值再去抵押贷款,无疑是一种浪费,也对企业的发展不利。为了充分实现“物尽其用”的价值,《物权法》允许企业或个人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这就是重复抵押。但为了防止借款人“欺贷、骗贷”,《担保法》第35条对重复抵押作了限制,即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如上述例子中企业就不能以200万元的剩余价值再去担保贷款300万元。

对于重复抵押,通常应有以下三种情况的竞存:

(1)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竞存

不论抵押权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要已经进行了登记,履行了公示手续,就应该以公示时间的先后决定抵押权效力的优劣,登记在先的效力优先。若同时登记,则彼此对抗力相同,没有优劣之分,应按各自主债权比例的同等顺序受偿。

(2)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竞存

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项以上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并且当事人均未将抵押权进行登记。在此种情况下,就产生了未登记抵押权之间的竞存。对于都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顺序问题,我国《担保法》与《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相互矛盾。前者要求按照主债权合同成立时间的先后决定抵押权的先后;而后者则规定各主债权按照比例同时受偿。而新颁布的《物权法》则支持了《担保法解释》的处理方式,该法第199条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是合理的,即应以各自主债权之比例按照同等顺序受偿。

(3)登记的抵押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竞存

在此种情况下,则不问哪一种抵押权设定在先,登记的抵押权都因履行了公示而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我国《物权法》也持此观点,因后者不具有物权公示的对抗效力,若与具有对抗效力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相冲突,未登记抵押权的效力理应在已登记的抵押权的后面。

我国《物权法》第19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8比如甲以自己价值500万的厂房先向银行贷款300万元,2月1日签订抵押合同,3月1日办理完抵押登记;又以剩余价值向银行丙贷款200万元,2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2月20日完成抵押登记。后来甲不能清偿乙和丙的贷款,于是两个银行将抵押物拍卖,可是由于厂房的价值贬损,只获得450万元的价款。应该如何分配呢?在此时,即按登记的先后,丙应处于第一顺位,即能获得200万。而乙就只能获得250万了,还有50万转化为没有担保的债权,这是其不及时办理登记的后果。如果双方同一天办理抵押登记,则450万按照3:2的比例分配。

2、质权与质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同一物上存有数个质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9

(1)出质人将质物从质权人处非法取回,再出质给他人;

(2)质权人慌称其为质物所有人,为担保其债权将质物出质给他人;

(3)质权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取得质权,质物存放于保管人处期间,保管人为自己的债务将质物出质给他人;

(4)质权人以间接占有方式取得质权后,出质人又将质物出质给他人。

从我国立法来看,质押系从抵押转脱而来,实际上就是过去移转占有的抵押。质权的设立源于当事人合意,质权人基于此合意而占有质物,享有质权。质权人没有义务去核实该质物在此之前是否已经设定质权。因此,依据占有优先的原则,即对于依直接占有而取得的数个质权,最终实际占有质物的质权人应享有优先权。而对于依间接占有而取得的数个质权,除实际占有质物的质权人优先受偿外,质物的剩余价值,应按照设定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

3、留置权与留置权的竟存及其处理

同一动产上能否产生两个以上留置权,是留置权能否发生竞存的前提。留置权是基于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其存的原因是法定的。虽然当事人可约定排除留置权,但当事人却不可以约定在法定行为之外产生留置权。因此,留置权的竞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特殊原因。并且,若产生留置权的竞存,则必有至少一个留置权间接占有标的物。而间接占有产生留置权应否得到承认,乃此问题的关键所在。

对担保物权竞存现象解决之道的探索是以担保物权竞存的发生为前提的。由于我国法律对担保物权的竞存规定甚少,法条中关于事实假设的部分几乎没有参考可循。因此,就需要尽可能的设想各种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况,以此作为规则适用的条件,再进行推理。希望上述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当然了,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律霸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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