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的周女士在入职某公司一周后,因拒绝参加公司下班后组织的团建活动被开除。这一新闻引发网友广泛讨论,再次让职场中的团建话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下班后参加团建活动,算加班吗?拒绝团建被辞退,合法吗?本期,带各位工友一起来了解与团建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下班后参加团建活动,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依法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下班后属于休息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在下班后参加团建活动,涉嫌侵犯员工休息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另外,若参加团建活动不属于员工的工作职责范围,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也未就参加团建活动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则员工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团建活动,公司应当尊重其意愿。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也不应一概而论,应具体分析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一般可以从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是否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方面进行分析。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下班后被强制要求参加团建活动,算加班吗?

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下班后参加团建活动,并将参加情况作为员工考核的参考因素,那么此类团建活动可被认定为公司变相强迫员工加班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加班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规定,员工下班后被强制要求参加团建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三、员工参加团建活动受伤,属于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团建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员工按照用人单位安排参加团建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同时,如果员工在团建活动中受伤并非其违反用人单位安排所致,而是正常参加团建活动导致,则其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四、用人单位以员工不参加团建为由开除员工,合法吗?

若员工的本职工作并非负责公司团建活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也未就参加团建活动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则员工有权选择是否参加下班后的团建活动,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选择。若公司以员工拒绝参加公司的团建活动就认定员工不服从单位安排或者不能胜任工作,从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通过何种方式解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相关情况,由其协助解决。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团建活动本应是员工之间交流感情、促进工作、提升企业归属感的一种良好方式,但强制要求员工下班后参加团建不可取,以员工不参加团建为由开除员工更不可为。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理解并尊重员工的真实需求和个人意愿,充分保障其休息休假权益,避免让团建成为“打工人”的新负担。

(第四期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于波 来源:广州市总工会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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